在新冠疫情防控中,“知情、同意、自愿”是我国疫苗接种的核心原则。现实中存在通过金钱交易逃避接种的现象(如支付贿赂获取虚假接种证明),此类行为是否违法?需从法律义务、合同责任、公共卫生及司法实践多维度剖析。
我国明确禁止强制接种。卫健委多次强调,新冠疫苗接种需基于个人自愿,任何单位或机构不得将接种与就业、入学等权利捆绑。例如,学校要求学生签署“放弃疫苗接种责任书”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,公民有权拒绝接种且无需承担罚款等行政处罚。
义务的例外情形。根据《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》第21条,免疫规划疫苗(如规定的常规疫苗)属于公民法定义务。但新冠疫苗未被纳入免疫规划目录,仅属于“紧急接种疫苗”,其法律性质为“紧急义务”而非常规强制义务。换言之,拒绝接种不直接触发法律责任,但可能受限于特定场所的防疫规定(如医院、商场等)。
收钱逃避接种的刑事风险
民事合同效力的否定
支付费用委托他人“代接”疫苗或伪造记录,因违背公序良俗(损害公共卫生安全),合同自始无效。若因此引发疫情传播,行为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(如医疗费用、隔离损失等),甚至被追究《传染病防治法》第77条规定的“妨害传染病防控罪”。
香港:保障与责任并重
香港设立“疫苗异常事件保障基金”补偿接种者,同步修订《预防及控制疾病条例》,要求医生严格上报接种记录,对伪造行为追究刑事责任。2025年新政策中,可为合资格人士免费接种JN.1疫苗,但非计划内自费接种不享受保障。
马来西亚:严惩腐败链条
该国将知情不报纳入处罚范围。例如,明知他人未接种却协助注册证书,可处以高10万令吉罚款及10年监禁。反贪委员会强调,举报贪污行为受法律保护,身份信息全程保密。
法域 | 刑事处罚 | 行政处罚 | 民事责任 |
---|---|---|---|
中国大陆 | 伪造证件罪 (3年以下徒刑) |
限制特定场所进入 | 疫情传播侵权赔偿 |
中国香港 | 高监禁10年 | 取消疫苗保障资格 | 健康损害追偿 |
马来西亚 | 贿赂罪 (10年徒刑+罚款) |
知情不报罚款 | 合同无效退还款项 |
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的冲突
法律学者陈云良指出,疫苗接种义务的本质是“紧急状态下对自由的必要限制”。尽管公民有权拒绝接种,但若通过金钱交易规避义务,将削弱群体免疫屏障,增加疫情暴发风险。例如台湾地区2025年扩大公费流感疫苗接种至全民,旨在“提升群体保护力,减少重症死亡”。
替代性义务的合理性
部分以“软性强制”引导接种。例如:
收取金钱逃避接种的行为本身不直接违反我国现行法律,但关联交易可能构成伪造、贿赂或诈骗犯罪;若导致疫情扩散,还需承担民事及传染病防治责任。
未来方向需关注三点:
1. 法律明确性:细化“紧急接种义务”的适用条件,避免基层执行扩大化;
2. 惩戒与激励并重:参考香港保障基金与马来西亚举报机制,通过补偿与监督提升合规意愿;
3. 全球协作:世界卫生组织修订《卫生条例》,要求缔约国完善疫苗接种证书认证系统,打击跨境造假。
在公共卫生危机中,个人选择需与社会责任协调。拒绝接种是合法权利,但以金钱交易破坏防疫体系,必将触及法律红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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